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促进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省外办、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4〕5号),以及省外办、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外发〔202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国(境)项目必须有利于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有利于学科专业建设、有利于提高教师教学科研能力和水平、有利于促进学术和科研交流与合作。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出国(境)性质和类别:
(一)国家公派,通过申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项目,获准赴国外攻读学位、留学、讲学或从事科研学术活动的出国(境)人员;
(二)地方公派,通过申报云南省地方公派出国留学项目,获准赴国外访学、留学、交流或从事科研及其他活动的出国(境)人员;
(三)西部项目,通过申报国家留学基金委西部项目,获准赴国外访学、留学、交流或从事科研及其他活动的出国(境)人员;
(四)学校公派,学校根据对外合作与交流需要、与国(境)外教育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教学管理及学术科研需要,选派出国(境)考察、交流、洽谈、学习、讲学、访问或从事科研合作活动的出国(境)人员。
第二章 参加出国(境)项目人员的推荐与选拔
第三条 出国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教育事业;
(二)学校教学、科研、管理骨干;
(三)申请出国留学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在学校服务年限须满两年以上;再次申请出国留学在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其归国在学校服务年限须满三年以上;
(四)申请国家公派、地方公派、西部项目人员,应符合国家公派、地方公派和西部项目公派人员选拔简章或有关奖学金项目对专业、语言、年龄等条件的要求。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出国(境)项目申报: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项目计划的编制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因公长期出国(境)的审批:
(一)适用于出访期限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因公出国(境)项目的审批;
(二)申请人为副处以下(含副处)的教职工,由申请人按公派简章和本办法向所在部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部门、学院负责人同意后,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交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处,由对外合作交流处汇总后报学校组织部政审,政审合格者,由对外合作交流处报请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议决。经学校批准的申请人到对外合作交流处提交相关材料,由对外合作交流处上报审批。获上级项目管理部门批准的申请人,持获准证明材料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三)申请人为副处以上干部,由申请人按公派简章和本办法向学校分管领导、主管校领导及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分管领导、主管校领导及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后,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交对外合作交流处,由对外合作交流处汇总后报学校组织部政审,政审合格者,由对外合作交流处报请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议决。经学校批准的申请人到对外合作交流处提交相关材料,由对外合作交流处上报审批。获上级项目管理部门批准的申请人,持获准证明材料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六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的审批:
(一)适用于出访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因公出国(境)项目的审批;
(二)项目计划申报、论证及审批程序:
项目计划申报: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处于每年6月组织校内各部门、各学院下一年度拟开展因公出国(境)项目计划申报工作。
项目论证:各部门、学院上报计划后,对外合作交流处进行汇总并报请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论证。
项目审批:经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论证后同意上报的项目,报学校组织部政审,政审合格后由对外合作交流处报请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经以上会议决定上报的项目,由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处上报省外办。
项目执行:对省外办批复同意我校开展的因公出国(境)项目,由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处按照相关规定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要求组织实施。学校纪委办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工作。
(三)其他:
1.参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组团出访的,需提供组团单位的征求意见函、出访日程、出访费用预算等相关项目材料,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批准后执行;
2.凡经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批准执行的出国(境)项目且议定公派出国(境)人员的,原则上必须按计划派出;
3.凡经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批准执行的出国(境)项目且未议定人员的,按项目公布的条件进行推荐选拔;
4.应邀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合作研究的人员,须提供发自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合格邀请函、电(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费用负担办法、邀请人亲笔签名)及其他办理签证所必须的文件,参加国际会议一般应有论文发表(会议不采用论文形式者除外)。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七条 学校应切实加强经费的预算管理,认真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制度,严格执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转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14〕28号)中因公临时出国的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及学校有关经费管理办法和制度,不得扩大经费开支范围,不得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外事经费管理规定,明确审核责任,对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包括:国际旅费,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产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住宿费,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伙食费,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公杂费,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等。
第九条 出国人员回国后报销相关费用时,须提交《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批件、省外办出国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有效费用明细票据(电子发票需打印并签字)、报告请示批件。各类报销凭据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对外合作交流处复核盖章。
参加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组织的出访团组,组团单位书面通知、出国任务批件、一次性缴纳费用凭据也应作为报销依据。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的管理:
(一)适用于出访期限在3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因公出国(境)项目;
(二)出国(境)人员一般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期限,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人员,须在期满前两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学校党委批准后方可延期。出国(境)人员只能提请一次延期;
(三)出国(境)人员出国(境)期限的计算方法:自离学校之日起至回国到学校报到之日止;
(四)出国(境)人员出国(境)前须与学校组织人事部门签订相关协议,双方须按协议内容行使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派项目出国(境)人员,其工资待遇、职称、职务、保险福利等,按国家、省和学校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人员的管理:
(一)适用于出访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因公出国境人员;
(二)短期出国一般不得延期,合作研究、讲学、教师交流等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由本人向所属部门及学校党委提出申请,学校党委批准后,方可办理延期手续;
(三)公务出访要明确任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坚持因事定人原则,严格控制出访人数、国家(地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邀请单位的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符;
(四)严禁安排无关人员随行或分行;
(五)学校领导以学者身份出国(境)进行个人学术交流活动原则上应安排在假期,不得使用学校的行政事业经费,禁止以公务、学术交流等名义变相出国(境)旅游;
(六)出访团组出访前应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人员姓名、单位及职务,出访国家、出访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件、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及费用预算等。回国后1个月内提交出访报告并在校内公开团组执行情况。校级领导的出访报告应于团组回国后1个月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因公护照管理:
(一)护照上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二)无特殊情况,一人不得持有两本护照;
(三)出国(境)期间,持照人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护照,不得遗失、损毁。如护照在国(境)外丢失,应立即与我国驻外领事馆联系,并按相关要求办理。如在国内丢失,应速报省外办和公安机关,填写护照遗失报告并提交个人检讨书;
(四)凡因未及时报告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追究个人责任;
(五)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必须在一周内将护照交回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处,由对外合作交流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由上级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事前管理:
(一)因公出国(境)人员出国(境)前应到对外合作交流处领取相关出国(境)须知,认真学习有关外事纪律与礼仪要求;
(二)因公出国(境)人员须参加外事纪律、礼仪及保密教育;
(三)出访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出国(境)前应到对外合作交流处、组织部和人事处办理离校手续。三个月以内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出国(境)前应向部门(学院)领导及学校领导报告,并协调安排好工作。
第十四条 事中管理:
(一)出国(境)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在任务执行过程中,应牢记自身的职责,注重个人形象,严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目标国家的法律和习俗。任何不利于国家和单位形象的行为都要坚决抵制;
(二)出国(境)人员应按照预算安排进行经费支出,并如实记录,不得突破预算;
(三)部门(学院)领导要跟踪评估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工作情况,及时了解和掌握出国任务的完成情况,并与出国人员进行沟通和指导。
第十五条 事后管理:
(一)出国(境)任务结束后,出国(境)人员应到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处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出国(境)任务结束后,出国(境)人员应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及时核销费用,费用超出预算部分由个人负责,不提供出国(境)成果材料者,不予核销费用,以后不再派出;
(三)出国(境)人员应向对外合作交流处提交出国总结、合作成果、意向、协议、交流等文字和图像材料;
(四)出国(境)人员应向本部门(学院)教职工至少作一次出访成果报告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因公赴港、澳、台地区执行公务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楚雄师范学院因公出国(境)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