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因公出国(境)的审批与管理工作,促进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及《省外办、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4】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国(境)项目必须有利于学校的教育改革和发展、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有利于学科专业建设、有利于提高教师教学科研能力和水平、有利于促进学术和科研交流与合作。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出国(境)性质和类别:
(一)国家公派,通过申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项目,获准赴国外攻读学位、留学、讲学或从事科研学术活动的出国(境)人员。
(二)地方公派,通过申报云南省地方公派出国留学项目,获准赴国外访学、留学、交流或从事科研及其它活动的出国(境)人员。
(三)西部项目,通过申报国家留学基金委西部项目,获准赴国外访学、留学、交流或从事科研及其它活动的出国(境)人员。
(四)学校公派,学校根据对外合作与交流需要、与国(境)外教育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教学管理及学术科研需要,选派出国(境)考察、交流、洽谈、学习、讲学、访问或从事科研合作活动的出国(境)人员。
第二章 参加出国(境)项目人员的推荐与选拔
第三条 出国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教育事业;
(二)学校教学、科研、管理骨干;
(三)申请出国留学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在学校服务年限须满两年以上;再次申请出国留学在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其归国在学校服务年限须满三年以上;
(四)申请国家公派、地方公派、西部项目人员,应符合国家公派、地方公派和西部项目公派人员选拔简章或有关奖学金项目对专业、语言、年龄等条件的要求。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出国(境)项目申报: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项目计划的编制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因公长期出国(境)的审批:
(一)适用于出访期限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因公出国(境)项目的审批。
(二)申请人为副处以下(含副处)的教职工,由申请人按公派简章和本办法向所在部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部门、学院负责人同意后,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交对外合作交流处,由对外合作交流处汇总后报请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议决。经学校批准的申请人到对外合作交流处领取并填写《楚雄师范学院出国(境)人员申报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对外合作交流处将相关材料报学校组织人事部政审,政审合格者,由对外合作交流处上报审批。获上级项目管理部门批准的申请人,持获准证明材料到学校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三)申请人为副处以上干部,由申请人按公派简章和本办法向学校分管领导、主管校领导及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分管领导、主管校领导及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后,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交对外合作交流处,由对外合作交流处汇总后报请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议决。经学校批准的申请人到对外合作交流处领取并填写《楚雄师范学院出国(境)人员申报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对外合作交流处将相关材料报学校组织人事部政审,政审合格者,由对外合作交流处上报审批。获上级项目管理部门批准的申请人,持获准证明材料到学校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的审批:
(一)适用于出访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因公出国(境)项目的审批。
(二)项目计划申报、论证及审批程序:
项目计划申报: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处于每年6月组织校内各部门、各学院下一年度拟开展因公出国(境)项目计划申报工作。
项目论证:各部门、学院上报计划后,对外合作交流处进行汇总并报请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论证。
项目审批:经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论证后同意上报的项目,报请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经以上会议决定上报的项目,由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处上报省外办。
项目执行: 对省外办批复同意我校开展的因公出国(境)项目,由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处按照相关规定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要求组织实施。学校监审处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工作。
1、参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组团出访的,需提供组团单位的征求意见函、出访日程、出访费用预算等相关项目材料,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批准后执行。
2、凡经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批准执行的出国(境)项目且议定公派出国(境)人员的,所在部门和学院应给予大力支持,原则上必须按计划派出。
3、凡经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批准执行的出国(境)项目且未议定人员的,按项目公布的条件进行推荐选拔。
4、应邀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合作研究的人员,须提供发自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合格邀请函、电(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费用负担办法、邀请人亲笔签名)及其它办理签证所必须的文件,参加国际会议一般应有论文发表(会议不采用论文形式者除外)。
第四章 项目实施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 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的管理。
(一)适用于出访期限在3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因公出国(境)项目。
(二)出国(境)人员一般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期限,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人员,须在期满前两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学校党委批准后方可延期。出国(境)人员只能提请一次延期。
(三)出国(境)人员出国(境)期限的计算方法:自离学校之日起至回国到学校报到之日止。
(四)出国(境)人员出国(境)前须与学校组织人事处签订相关协议,双方须按协议内容行使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派项目出国(境)人员,其工资待遇、职称、职务、保险福利等,按国家、省和学校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人员的管理:
(一)适用于出访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因公出国境人员。
(二)短期出国一般不得延期,合作研究、讲学、教师交流等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由本人向所属部门及学校党委提出申请,学校党委批准后,方可办理延期手续。
(三)公务出访要明确任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坚持因事定人原则,严格控制出访人数、国家(地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邀请单位的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符。
(四)严禁安排无关人员随行或分行。
(五)学校领导以学者身份出国(境)进行个人学术交流活动原则上应安排在假期,不得使用学校的行政事业经费,禁止以公务、学术交流等名义变相出国(境)旅游。
(六)出访团组出访前应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回国后1个月内在校内公开团组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党委书记和校长出访报告应于团组回国后1个月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因公护照管理:
(一)护照上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二)无特殊情况,一人不得持有两本护照;
(三)出国(境)期间,持照人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护照,不得遗失、损毁。如护照在国(境)外丢失,应立即与我国驻外领事馆联系,并按相关要求办理。如在国内丢失,应速报省外事办和公安机关,填写护照遗失报告并提交个人检讨书;
(四)凡因未及时报告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追究个人责任;
(五)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必须在一周内将护照交回学校组织部,由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由上级部门或学校组织部统一管理。
第十条 出国(境)前事宜
(一)因公出国(境)人员出国(境)前应到对外合作交流处领取相关出国(境)须知,认真学习有关外事纪律与礼仪要求。
(二)因公出国(境)人员须参加外事纪律、礼仪及保密教育。
(三)出访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出国(境)前应到对外合作交流处、组织部和人事处办理离校手续。三个月以内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出国(境)前应向部门领导及学校领导报告,并协调安排好工作。
第十一条 回国后事宜
(一)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到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处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出国(境)人员应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突破预算。回国后,应及时核销费用。所核销单据应有经手人,证明人和团长三人签字;
(三)出国(境)人员应向对外合作交流处提交出国总结、合作成果、意向、协议、交流等文字和图像材料;
(四)出国(境)人员应向本部门教职工至少作一次出访成果报告会;
(五)费用超出预算部分由个人负责,不提供出国(境)成果材料者,不予核销费用,以后不再派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因公赴港、澳、台地区执行公务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楚雄师范学院因公出国(境)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