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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师范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
2020-04-08 17:1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广泛参与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要着眼学校发展大局和实际需要,对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任务要与其他性质的出访有所区别,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通过积极参与国际科学计划、科学工程和专业学术交流,实现协同创新,培养高层次人才,提升学校教育科研实力和国际影响力。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赴国外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其他出访主要指一般性中外校际和科研院所间的工作交流。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教学科研人员包含学校各学院及部门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在编人员。


第二章 领导与管理机构

第五条 坚持党对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和规范外事管理工作的指示要求,学校党委书记为学校外事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包括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在内的因公临时出国项目管理负主要责任。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外事工作议事机构,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为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项目决策机构,学校合作与发展处为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项目职能机构,负责指导及协助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项目办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六条 各学院、部门要按照“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根据任务需要,统筹规划、科学制定本部门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并于每年6月份报送下一年的年度计划至学校合作与发展处。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分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计划和一般性因公出国(境)计划,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为报备项目,按审批程序经学校党委审批后,报省外办审核后执行,其他一般性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由省外办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对确需临时调整或安排出国(境)的学术交流合作项目,经学校党委批准,按个案报批,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项目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任务,个人及团队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除此以外的因公临时出国项目,仍执行现行的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政策。

第八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外事审批权限审批,各审批部门应各负其责,加强管理,提高审批效率,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九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条 学校应切实加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经费的预算管理,认真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对教学科研人员使用国家级和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严格执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转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1428号)中因公临时出国的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及学校有关经费管理办法和制度执行,不得扩大经费开支范围,不得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执行外事经费管理规定,明确审核责任,对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


                 第五章 项目过程监督

第十一条 加强监督管理。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要负起监督检查责任,按照“谁派出、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进行有效监管。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把好监督检查关

第十二条 加强纪律教育。学校有关部门要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教学科研人员进行政策宣传,外事纪律和保密教育,严格团组和人员在外管理。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严格执行批准的出访日程和任务,不得超时绕道,出访地应限于执行科研交流合作任务的国家及城市。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要事前通过单位内部局域网或公示栏如实公示所执行的任务、涉及的国家(地区)、在外日程和活动内容、出访成果等相关信息,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按规定公示的不予审批,不予核销相关费用。


                 第六章 项目成果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绩效评估。各学院及部门要建立相应的交流合作成果和经费使用绩效评估制度,实施交流合作成果和经费使用绩效评估,该绩效评估将纳入部门教育督导内容。

第十五条 出访个人及团组要在项目结束一个月之内向学校合作与发展处及部门提交总结报告和相关成果材料,并在校内或部门内部进行多种形式的出访成果交流活动,使出访效益最大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合作与发展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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