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规范学校来华留学生相关收费行为,进一步推进学校来华留学生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和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各类来华留学生的收费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接受来华留学生、社会以及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各类来华留学生。
第二章 收费类别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收费包括各类来华留学生应缴纳的学费、住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费用结算币种为人民币。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学费是指各类来华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向学校缴纳的教育成本分担费用。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住宿费是指各类来华留学生租住校内普通学生宿舍、学生公寓、留学生公寓等所须缴纳的费用。
第七条 本办法中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按国家相关规定须缴纳的保险费等代收费项目和按学校相关规定须缴纳的教材费、补考费、重修费、档案管理费、网络流量费、公寓用水、用电等收费项目。
第三章 职责及分工
第八条 对外合作交流处作为学校来华留学生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的指导下,负责来华留学生收费事项的管理与协调;负责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制定及所收经费的划拨建议方案等工作。
以合同、协议招收的来华留学生、交换生的收费事项按照所签合同、协议执行,无合同协议招收的来华留学生、交换生的收费标准按学校制定的标准执行,如确需调整收费标准的临时性项目,须报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每年来华留学生招生工作结束后,对外合作交流处向财务处提供新生名册及相应标准,财务处应及时做好新生收费的数据建档。
第十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财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来华留学生各项收费进行管理,包括收费标准的报批、费用的收取、分配及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财务处应定期向各相关学院提供欠费学生名单,以便相关单位催缴欠费。
第十一条 招收来华留学生的各二级学院应将本学院来华留学生调换专业、留级、休学、退学、转学、复学等学籍异动的相关信息及时报财务处和对外合作交流处,同时应做好欠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和催交欠费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来华留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加强对来华留学生宿舍的管理,要建立住宿费缴纳情况登记制度和住宿异动备案制度,健全相关档案资料,做到定期内部清理,督促欠费学生缴纳住宿费。来华留学生住宿异动情况应及时通知财务处,同时报送对外合作交流处备案。
第四章 收费、缓交、欠费与退费
第十三条 学历留学生学费按学年计费收取。中途入学或复学者,须缴纳本学期的全部学费,以后学费按学年正常收取。短期生满半年的按半年收取,不满半年的按实际上课月份收取,有合同协议的按合同协议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住宿费按12个月计,短期生按实际住宿月份收取,未满一个月据相应标准按天计费。
第十五条 来华留学生应自到校报到注册之日起按学校要求购买相应来华留学生保险。
第十六条 来华留学生应按相关规定据实缴纳教材费、补考费、重修费、公寓用水、用电、网络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来华留学生新、老生应于报到15天之内缴清本学年应缴费用方可注册学籍。
第十八条 来华留学生因各种原因休学或停学后复学、转专业、延长学习年限以及从其他学校转入的,均应按其新编入的来华留学生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编入中国学生班级的,参照当年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来华留学生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纳学费的,应办理缓交手续。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缓交申请,经所在学院相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对外合作交流处审批、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对在下列情况下拖欠费用的来华留学生,学校将自其报到后第30日起按其所欠费用金额,每日收取所欠学费、住宿费总额0.5‰的滞纳金:
1、没有提出缓交申请或虽申请但未获批准的;
2、学校批准的缓交期满后仍不按时缴纳的;
3、无其它特殊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因故欠费且申请缓交并获批准的来华留学生所获得的各项奖学金不发放给学生本人,将被直接用于支付其欠交的费用,用完为止。
第二十二条 无故欠费的来华留学生,学校将不予注册、考试成绩不予登记并不计学分;未缴清欠费之前,不得办理毕业、结业、休学、退学、转学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 来华留学生凡毕(结)业时仍未缴清费用的,不得发放毕(结)业证、学位证、成绩单、学习证明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来华留学生学习期间因本人原因申请休学的,休学期间的学费不退,复学后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 申请后获批准自动退学或注销学籍的来华留学生,根据其离校手续完成的时间可申请按下列标准退还学费、住宿费。其它费用不予退还。
离校日期在报到期限以前,全额退还;
离校日期在报到期限以后30日内,退还50%;
离校日期在报到期限以后30日后,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 对于无故辍学、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学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七条 退还币种为人民币。
第五章 学费分配
第二十八条 来华留学生学费分配按照学校相关分配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相关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和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